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0-10-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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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发〔202014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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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9日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居)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六办发〔2017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六办发〔20201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等担任。可以由一名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居)法律顾问,但原则上不超过5个,还可以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驻村工作队等作用,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人员应当自觉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服务。

第四条 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范诚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其他双方需要协议的内容,并将合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知识宣传、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指引。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

第七条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包括:

实地服务。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到村(居)开展不少于4小时的实地服务,实地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协助村(居)治理;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村(居)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

远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通过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电话等网络通信方式,实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预约服务。对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可以预约时间地点,采取电话联系或实地咨询的方式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村(居)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并客观地告知法律风险。

    第九条 村(居)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居)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两委”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担任被调解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其中。

第十条 村(居)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中,应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好法律解释和帮助,引导各方依法办事,并及时向服务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村(居)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众信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煽动、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

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四条 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填写工作日志,建立相应台账,按年度分村(居)整理卷宗进行归档,聘任年度结束前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及主管部门提交一次书面履职报告。

    第十五条 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工作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根据职能要求定期对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监督考核。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所辖司法所协调、配合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定期组织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村(居)法律顾问合同(参考样式)

 

聘请人(甲方):           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

   住址:

   负责人:                   电话:

受聘方(乙方):                           

   住址:                      电话: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六办发〔202011号)及相关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从         日至         日。

二、服务内容

1. 制订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了解甲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等基本情况,掌握甲方法律需求;

2. 协助甲方做好村(居)自治管理,主要包括:

(1)帮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重要制度;

2为甲方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村(居)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4)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甲方处理辖区群众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解决问题;

6)协助甲方及时依法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或者涉及甲方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重大纠纷调处工作。

3. 为甲方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解答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办事;

2)接受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群众提供其他必要的法律帮助。

4. 至少每季度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开展法治宣传。

5. 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重大纠纷调处工作。

三、服务方式

1. 通过书面、口头、电话、微信、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及时、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 每个月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法律服务。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提前予以公示。

3. 每季度为甲方组织一次法治讲座。

4. 对可能影响甲方辖区内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就约定的服务内容,随时向乙方直接提出,但应当为法律顾问交付服务成果预留必要准备时间。

2. 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与履职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2. 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3.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保密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依法诚信规范地开展法律服务。

4.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 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服务费用

顾问费用   元。

法律顾问为村(居)及村(居)民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代理服务,或者为村(居)及村(居)民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可以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交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交县(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2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做好文字记载,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

    第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是检查、考核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居)一册。

    第五条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等。

    村(居)法律顾问开展的电话咨询、微信、邮件咨询等事项也属于工作日志填写的事项。

    第六条 工作日志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应当经服务对象确认。

    第八条 所在地司法所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工作日志收集齐全,按照一村(居)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附件3 

()法律顾问法律工作日志(参考样式)

 

                      村(居)名称:           村(居)法律顾问姓名:

服务对象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基本情况

 

服务时间

(期限)

 

服务内容及办理结果(材料附后)

 

 

 

 

服务对象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率,扩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居)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监督信息、服务内容等情况。

    第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电子屏公示、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居)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居)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微信二维码以及执业机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场所。

    第八条 村(居)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居)及时调整《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九条 村(居)法律顾问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一印制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居)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一印制村(居)法律顾问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法律顾问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二维码和服务内容。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居)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


附件5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参考样式)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

姓  名

 

执业证号

 

照片

执业机构

 

办公地址

 

电  话

 

微信二维码

 

主要服务

内容

1. 提供法律意见;2. 接受法律咨询;3. 开展法治宣传;4. 参与人民调解;5. 协助提供法律援助;6. 其他。

监督单位

 

监督电话

 

   说明:1. 律师照片应为着律师袍蓝底照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照片应为蓝底证件照;

         2. 村(居)法律顾问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内容不包含担任辩护人;

       3. 规格:长50cm,宽30cm

       4. 整体颜色由司法蓝与白色相间构成;

       5. “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6. 其他公示内容要使用规范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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