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民政局:
现将《“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就“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完善,在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村党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带领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3.村民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职责清晰、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履职尽责。村级协商制度健全,协商活动有序开展。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4.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5.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6.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7.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8.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合法规范健全,依法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定期开展村规民约“法治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实现全覆盖。
9.认真落实《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完善、作用发挥良好,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村建立规范的集体收支审批程序,村级财务定期审计,群众对村财务情况清楚、满意。
10.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档案真实完整。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11.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2.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依法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13.村党组织建设符合《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五个实施细则和城市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六个标准的通知》。
14.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年度民主评议结果为称职以上。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5.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6.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各种矛盾问题。
17.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或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1次,及时更新法治宣传栏内容。
18.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1名村法律顾问、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村至少培育2名“法治带头人”和3名“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服务半天(不少于4小时),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联系方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率达到100%。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
19.严格落实平安村创建标准,社会治安良好。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因民间纠纷引发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事件,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20.坚持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懒汉行为等陈规陋习,树立文明乡风。开展时代楷模、法治人物、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美德善行。
21.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乡土文化能人、“农村艺人”等作用,在本地本村传统文化中融入法治元素,创作群众可亲、可学、可用的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优秀法治文艺作品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推进送法治戏剧、法治书籍、法治微视频进村入户。在村庄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区域、利用道旗、绿植等景观加注法治元素,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2.有明确的村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内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23.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24.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5.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6.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建设工作。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标准》(六司发﹝2013﹞48号)和2017年印发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标准》(六法宣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等工作,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结合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对全市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评审命名,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县区司法局和民政局推荐,申报“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
第五条 “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已命名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质效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复评,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按以下具体程序进行:
(一)自查。已获得“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在做好日常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对照相应标准,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核。
(二)督查。县(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已命名单位民主法治建设情况,并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结果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复评决定。市级主管部门在所辖县区督查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等方式进行复评后,做出复评决定(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一)村(社区)“两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两委”成员受到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二年对已命名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复核审查。实地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命名村的5%。
第十条 在督查或年度复评过程中,已命名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有上述撤销情形之一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在市级主管部门实施的两年一次的复核审查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撤销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
第十二条 被撤销“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经建设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已命名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因城市建设、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其奖牌由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保存。
第十四条 各级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严格标准,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督查复核及推荐晋级的参考依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创建成效显著、创建经验在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且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度高的村(社区),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申报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六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办法》(六司发﹝201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