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12-10-3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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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201249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六安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司法局    

                         20121030日   

 

六安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六办发〔2012〕7号)、《关于构建六安市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六办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牡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一般规定

1.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2.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

3.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

4.为保障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有效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职能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根据情况在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指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室日常工作,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以方便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开展。

5.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采取专门业务培训或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加旁听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 技能。

二、衔接方式与程序

6.人民法院对适宜用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纠纷,应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衔接案件的主要范围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离婚、继承、收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

3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与财产损害纠纷;

4劳动争议纠纷;

5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拆迁等纠纷;

6一般买卖、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借用等合同纠纷;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刑事自诉案件;

8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且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

7.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衔接联动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1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本意见第六条范围之内的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及便捷、灵活、免费等优点,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向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建议书》。

原告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在《人民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立案,并将签字确认的文书副本交付人民调解工作室。

经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被告也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在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立案后,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调解的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将纠纷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3)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指派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三、效力确认

8.当事人在诉讼前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10.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当事人持该人民调解协议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即行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时将该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况在调解书中予以说明。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1.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经确认无效、被撤销,或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将该纠纷经过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

1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可以通知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1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工作保障

15.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应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16.对于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经原任职人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17.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对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和档案制度。

18.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应不少于两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所在人民法院的有关作息、保密工作等规章制度。

19.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审 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

20.司法行政机关应通过定期培训、以会代训、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定点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庭审观摩、典型案例剖析,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和调解能力。

21.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22.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六安市司法局定期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3. 本意见自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六安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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