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六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司法局: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和《六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2.《六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1
《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合法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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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项目 |
评查标准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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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3.被处罚主体认定合格、明确。 |
1.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权限,并且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且亮证执法。 3.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并且无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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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据 |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证据充分确凿,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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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准确无误,主要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违法行为。 2. 证据收集方式应当合法、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收集的定案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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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1.对违法事实定性正确,法律法规适用准确。 2.法律法规引用具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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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违法事实定性应当准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不得适用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写明具体日期、正确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处罚种类,或者将非处罚种类列为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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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1.行政处罚程序、期限合法。 2.行政处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3.对重大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4.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6.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应当出具法定罚没专用票据。 |
1. 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依法准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及期限,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应当自其收到相关文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限届满后,行政执法机关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应当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备注:行政执法案卷中,凡违反上述评分细则规定情形的,该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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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项目 |
评查标准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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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据 |
1.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准确,符合逻辑。 2.执法文书应当对符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情形的依据进行充分说理。 3.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并经过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代收人签字确认。 4.案件中的相对人应当有身份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5.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案件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1. 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表述前后矛盾且未作说明,但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 2.适用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未充分说明理由的,扣5分。 3. 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或涉案财物认定不准确的,每处扣 3 分。 4. 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每处扣2分。 5. 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1分。 6. 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案件无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未经双方签字,未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情形的,扣5分。 7. 收集的证据应经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或与原件核对无误而没有相关记录的,每处扣1分。 8. 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每处扣1分。 9. 属于应当以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的事项,却未以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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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部分 |
1.案件来源应当在立案审批表中等文书中明确记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描述现场情况,记载内容应当准确全面。 3.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时进行复查。 4.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听证等环节应当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文书记载内容做到完整准确。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完整记载违法事实,列全证据,拟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完整记载违法事实,列全证据,处罚依据种类,同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 7.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规定。 8.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经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后作出。 9.应当在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案。 |
1. 未附与案件来源有关的材料的,扣5分。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未记载起止时间、地点、被检查人情况,未记录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告知权利义务的过程,未记载检查内容及结果,未由被检查人签署意见或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未签名的,每处扣1分。 3.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但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3分;除当场改正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扣1分;未对违法行为改正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并记载的,扣2分。 4. 调查询问过程中,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如实陈述、申请回避、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等法定权利义务,或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对应多名被询问人,每处扣5分。 5.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的,扣5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记载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每处扣2分。 7. 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有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每处扣1分。 8 .举行听证,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每处扣1分。 9.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或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每处扣2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扣2分。 10.未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规定的,每缺一份文书扣5分。 1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送达回证未盖章,送达地点不准确、具体,送达单位没有写明全称,送达的执法文书缺名称或文号的,每处扣1分。 12. 未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2分。 13. 不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的,扣3分;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2分;有结案报告但存在内容填写不完整、无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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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规范部分 |
1.文书填写应当规范,表述应当明确,字迹清楚。 2.对外文书要按照统一规则编号。 3.案件调查终结前,文书记载违法行为须使用“涉嫌”二字。 |
1. 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部门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每处扣1分。 2. 文书有修改的,但修改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或按捺指印等方式确认的,每处扣1分。 3. 文书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扣1分。 4. 文书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词句的,每处扣1分。 5. 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每处扣1分。 6. 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每处扣1分。 7. 案件调查终结前,文书中记载违法行为没有使用“涉嫌”二字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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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管理部分 |
1.案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归档原则。 2.案卷内材料需按规定顺序整理排序,做到文书齐全、页号清晰、装订规范。 |
1. 未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扣1分。 2. 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每一项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3. 没有卷内目录的,扣1分;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每处扣1分。 4. 卷内文书未编写页码,或者编写页码不规范,扣1分。 5. 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的,扣1分。 6. 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卷中有金属物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每一项扣0.5分,扣满1分为止。 7.不能或不便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未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存放地点、责任人等信息的,扣2分。 8. 未在规定时间内立卷归档的,扣2分。 9. 案卷保存期限未填写或者填写不明确、不正确的,扣1分。 10.多页执法文书未加盖骑缝章的,扣1分。 |
备注:1.规范性标准满分100分,评查时按照相应分值评分,扣分值超过100分,按0分计;
2.本标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卷宗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3.本标准未列明的问题,可参考近似项目和情形,酌情评分;
4.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文书及执法程序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依据的,对应事项不扣分。
附件2
《六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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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项目 |
规范标准 |
评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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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分 |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2.被许可主体适格。 3.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5.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在法定权限范围外实施行政许可。 2.被许可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许可对象或被许可主体认定错误。 3.对非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许可。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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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受理 |
1.接收当事人申请材料,应出具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向申请人送达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告知书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3.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
1.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收件清单、收件日期,有收件人、申请人签字,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的,每一项扣1分。 2.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扣5分;补正告知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3.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承诺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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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 |
1.现场核查笔录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和笔录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3.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4.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5.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
1.现场核查笔录缺少起止时间、地点、被核查人情况,2名以上核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告知权利义务,核查内容和结果,被核查人签署意见,核查人和被核查人签名的,每一项扣1分。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缺少被告知人的姓名或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3.陈述、申辩笔录缺少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的,每一项扣1分。 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缺少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所需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5.听证告知书缺少被告知人的姓名或名称,告知的事项和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6.听证通知书缺少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7.听证公告缺少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8.听证笔录缺少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的,每一项扣1分。 9.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事项,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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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阶段 |
1.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3.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依法报批,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
1.属于重大执法决定而未进行法制审核,扣5分;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进行审核,每违反一项扣2分。 2.行政许可决定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审查结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的,每一项扣1分。 3.行政许可证件未附内容摘要、备份或者复印件,扣3分。 4.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未在案卷中记载,扣3分。 5.应当进行审批而未审批,或者未按审批权限审批,扣2分;审批文书要素不齐全或制作不规范,每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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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阶段 |
1.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文书应依法送达,送达回证要素齐全、制作规范。 2.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
1.依法应当公开未公开的扣5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公开的每一项扣2分。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扣3分;送达回证缺少文书名称和文号、送达人、送达时间和地点、签收人、送达方式等,每一项扣1分。 2.非法定项目收费、未按标准收费或收费没有合法票据,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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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归档 |
1.案卷制作规范,原则上一案一卷,使用规范的卷宗封面,有目录,有备考表,卷内材料原则上按时间顺序排列,逐页编写页码,更改处、空格处、空白处需有相应处理,无金属物,纸张无破损,装订不遮挡内容,纸面过小的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不能随文书装订的证据材料放入证据袋中。 2.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
1.案卷制作不规范,每一项扣1分。 2.行政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立卷、归档,扣2分。 |
备注:1.行政许可案卷中,若出现“基础部分”所列错误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
2.满分100分,按照相应分值评分,扣分值超过100分,按0分计;
3.案卷中因实际情况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对应的分值不纳入扣分范围;
4.本标准未列明的问题,可参考近似项目和情形,酌情评分;
5.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依据的,对应事项不扣分。
智能问答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