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人民检察院:
现将《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反馈。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5月16日
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调查收集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组织统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六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依法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交叉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查案卷可以在组织评查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开展,也可以组织评查人员到被评查单位所在地开展现场审查评议。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同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送上年度案卷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群众举报投诉以及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等渠道发现的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线索,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专项评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按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皖司发〔2021〕58号)开展,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评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开展。
第十条 组织评查的单位可以对下列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重点评查:
(一)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
(三)被投诉、举报的;
(四)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的;
(五)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的;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合理,办案与审核分离、罚缴分离是否执行到位;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准确;
(八)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
(九)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一)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执法案卷为不合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适用的依据错误;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成立评查小组,确定评查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对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法评查的,从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中,按确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其他方法评查的,由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评查方案要求提供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小组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案卷分值;
(五)评查小组向组织评查的单位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六)组织评查的单位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七)组织评查的单位将审核后的评查意见向被评查单位进行反馈;
(八)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九)组织评查的单位认为被评查单位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在收到书面复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并将复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查单位;
(十)组织评查的单位认为被评查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在收到书面复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驳回复评申请;
(十一)组织评查的单位形成评查报告并进行通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实行百分制,69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70~94分为合格案卷,95分以上为优秀案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资料为主,结合听取汇报、反馈交流、问卷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情况、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防止损毁或者丢失;
(二)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与被评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评查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评查单位报告整改措施。
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不文明不规范的,应当在评查小组报告中提出,由组织评查单位向被评查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改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评查单位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行政机关未按要求纠正的,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拒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二)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执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二)违法执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提供案卷或者拒不参加评查的;
(四)不合格案卷数量超过当次评查总数三分之一的;
(五)因行政执法案卷问题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
(六)伪造、篡改、隐匿关键执法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其他经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认定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信力或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完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15日内将评查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对象、评查人员、评查案卷的数量、评查案卷名称及卷宗号、评定情况、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评查综合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被评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编典型案例进行点评、指导和宣传,供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借鉴,并做好典型案例的选送工作,协助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刻分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系统总结执法共性问题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举措,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一)一定时期某类违法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二)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三)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四)其他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检察建议情况,应同步报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发该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书。人民检察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可以联合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组织评查单位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评查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解释。
智能问答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