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122号)
六政复决〔2025〕122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198X年X月出生,住蚌埠市XX县XX乡XX村XX组2X号。
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X大队。住所地:XX县XX镇XX广场00X号。
负责人:刘XX,大队长。
申请人张X超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X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41592150029XXX),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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