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103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5-3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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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复决〔2025〕103号

 

申请人:王X,男,汉族,199X年X月生,住六安市金安区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西路XX号。

负责人:尤XX,大队长。

 

申请人王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41503170177XXXX,下称《处罚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因路面标线不清晰导致违章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针对性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十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未修复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申请人违章时间为晚高峰,交通信号灯模式为双向直行与左转同时放行。申请人在XX大道与X华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行驶,为避让直行车辆左转弯,加上路面标线不清晰导致申请人驾驶车辆压到对向车道产生逆向违章处罚。申请人了解到该路口车辆在X华路由南向东右转弯压线行驶不进行处罚,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针对性抓拍。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基本情况。2025年3月8日17时15分,被申请人位于XX大道与X华路(原X华路)交叉口电子警察抓拍到皖A8WXXX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后该条违法记录上传至公安交管平台。认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处罚依据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逆向行驶的”。申请人通过手机交管12123平台处理了该条违法记录,并于3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的回复。道路标线不清晰作为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理由不成立。通过现场查看及调阅证据照片,案发路段道路标线存在磨损现象,但该道路双黄线清晰可见。申请人称为避让左转弯车辆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其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是为躲避同行左转弯车辆。经调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监控录像,录像清晰可见,申请人在违法时间内驾驶车辆发生违法行为实为超越同行左转弯车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时,致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应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8日17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皖A8W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占用道路右行车道行驶被被申请人位于XX大道与X华路(原X华路)交叉口电子警察记录。当日,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录入该条记录。

经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于3月12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341503170177XXXX),并告知申请人如需纸质处罚决定书,请持驾驶证至处罚机关领取。申请人未领取纸质《处罚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17时15分,在XX大道与X华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

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26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六安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启用公告》,该公告显示,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XX大道与X华路交叉口等路口路段新增电子警察系统,将重点抓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案发监控录像(光盘)及电子警察抓拍照片4张;

2.被申请人系统录入界面截图;

3.《六安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启用公告》;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3415031701777XXX)、《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系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在其辖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17时15分许驾驶皖A8WXXX号小型轿车在XX大道与X华路(原X华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逆向行驶。被申请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申请人交通违法事实进行信息采集,并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

(七)逆向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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