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51号)
六政复决〔2025〕51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月生,住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曹X,所长。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XX〔派〕不罚决字〔2025〕14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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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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