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10号)
六政复决〔2025〕10号
申请人:钱XX,男,汉族,19XX年X月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申请人钱XX(下称申请人)对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职情况答复书》(下称《答复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失地农民社保安置职责,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答复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是合法的被征收人。申请人在XX县XX镇XX村拥有合法房屋、承包地及菜地。2020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杭埠河治理工程)》,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合法承包的土地面临征收时依法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2.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事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申请人已经失去了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工作,且申请人已达到60周岁的退休年龄。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落实基本养老保险,依法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书》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户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档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分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2006年,六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2007年,XX县人民政府根据皖政〔2005〕63号和六政〔2006〕27号制定出台《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X政〔2007〕27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申请人户共5人,2016年土地确权时,申请人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11.13亩,XX镇XX村XX组确权田亩120.075亩。2021年,因“杭埠河治理工程(XX段)”项目需要安置被拆迁户,经统计,征收发生时,XX组在册户籍人口54人,征收XX组土地41.354亩,其中涉及申请人户承包土地4.224亩。XX组下剩承包土地78.721亩,征收后人均承包土地面积1.46亩。申请人户现有承包土地6.906亩,征收后人均承包土地面积1.38亩。
2.只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是加以细化。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被征地农民前加了“符合条件的”限制,故并非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够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申请人户家庭成员5人。申请人户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为11.13亩,承包4块地,确权用地11.13亩。
2020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发布《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杭埠河治理工程)》,其中载明,土地征收项目为杭埠河治理工程(XX县段),土地征收范围涉及地块包含XX镇XX村等在内的5个乡镇24个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89.1938公顷,其中农用地78.0527公顷(耕地46.0123公顷)、建设用地89.5896公顷、未利用地21.5515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6.7626公顷。
XX县XX镇人民政府(下称甲方)与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下称乙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载明,甲方受委托办理对乙方XX、XX、XX等村民组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务。甲方征收乙方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46439元/亩,征收土地面积123.42亩,合计补偿金额5731501.38元。征地补偿款由甲方负责补偿给乙方,乙方负责被征地集体内部分配。
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确权土地面积共120.28亩。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XX村XX组征地款发放到户表》(集体树林),其中载明,XX县XX镇XX村XX组征地面积(折算后)为41.354亩。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户籍人口表,载明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共有村民54人,人口数据截至2021年3月。2024年7月25日,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XX镇XX村2021年初启动征地拆迁时XX村民组户籍人口54人。
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申请人户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其中载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和《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X政〔2007〕27号)相关规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本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经调查,申请人所在XX镇XX村XX村民组在杭埠河治理(六安段)工程建设征地后暂不符合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档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诉求不予支持。2024年9月12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
申请人不服《答复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居民户口簿》(扫描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扫描件);
2.《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杭埠河治理工程)》(XX县政府网页);
3.《征地补偿协议》《XX村XX组征地款发放到户表》(集体树林)、《证明》《情况说明》及户籍人口表;
4.《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单封面、《答复书》及邮单封面。
本机关认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规定,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X政〔2007〕2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本案中,XX县XX镇XX村XX组确权耕地面积为120.28亩,因杭埠河治理工程被征地面积为41.354亩,XX组下剩耕地为78.926亩。根据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户籍人口表,XX组户籍人口为54人,则XX组征地后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为1.46亩,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档要求,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
关于县政府是否具有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虽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申请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程序中,包括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讨论、研究及公示等环节,还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但是最后由市、县政府确定。这表明,即便被征地农民需要按照程序提交申请,但各级政府(包括县政府)在该过程中扮演着最终的审批角色,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落实。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9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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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