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5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4〕50号
申请人:舒XX,男,汉族,19XX年XX月生,住安徽省定远县XX镇XX社区XX组XX号。
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XX支队X大队。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XX路。
行政负责人:王XX,大队长。
申请人舒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公安局XX支队X大队(下称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尚不存在。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此外,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3415021701528509),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已于5月20日另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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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