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12-2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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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办秘〔2024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司规〔202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环节的各项便民举措,积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等场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提高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规范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途径、申请期限等,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二)优化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成立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有关工作规则和人员组成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建立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制度,人员名单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健全证据核查机制,完善听取申请人意见、集体审议、案件记录等机制,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力度,提升行政复议决定公信力。

(三)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个案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变更决定适用比例,加强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力度,依法纠正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结合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问题约谈、风险提示、移送违法线索等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讲评、工作会商、联合调研、案例通报等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四)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应当同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可以商请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履行台账,严格落实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60日内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推动实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并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强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参与案前化解,做好释法明理。加强行政争议调解指导中心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接待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开展案前调解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复议受案前调解流程,健全完善申请登记、调解、对接等工作流程,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我纠错等方式,提升行政复议案前化解效率。

(二)健全案中调解和解机制。要丰富和创新行政复议案中调解方式方法,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交办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将调解工作交由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单位应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30日内反馈调解和解结果。健全复议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于调解可能涉及标的额较大幅度改变的,行政机关要依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健全行政复议调解激励保护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发挥自我纠错机制作用,实行尽职免责和容错制度,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案后跟踪督促力度。对于经调解和解,行政行为发生变更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不再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监督力度,调解书有确定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督促履行,确保案结事了,行政机关拖延履行的,要积极运用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到位。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发现的其他需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问题,要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指出,督促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一)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府院联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聚焦依法行政的薄弱和重点环节,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加快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2+N”府院联动解纷工作平台体系。定期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具体问题,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二)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以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提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积极参与案件纠纷化解等。

(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持续巩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效,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倒逼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疑难复杂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出庭负责人庭前应充分了解相对人的诉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庭审中应当积极发声回应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质疑,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等发表意见,庭后应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

(一)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探索建立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程序,明确导入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纠错,配合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并建立有效机制防止不当干预案件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审批行政复议决定,提升行政复议质效。

(二)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抓紧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切实解决当前基层行政复议力量薄弱的问题,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加强行政复议立案大厅、听证室、调解室等业务用房建设,落实办案设施及经费保障,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败诉案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六政办〔201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2.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6日 


附件1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第一条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除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负责办理以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各县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组织办理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以金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条 授权市司法局审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1.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

2.作出维持决定的;

3.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请求决定的;

4.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5.作出行政复议告知的;

6.作出终止决定的;

7.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

8.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9.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包括行政复议补正、中止、恢复审理、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报请上级机关审查审理、申请执行、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等;

10.其他相关事项。

依照上述处理决定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及抄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市司法局签发。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履行、决定行政机关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决定补偿、认定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负责司法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省政府审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国务院裁决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单位代理答复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协调化解争议等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员指代表市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职责;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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