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7-26 10:36
字号:

六司秘〔202480

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2024726


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便利、有利受援人的原则。结合办案时限、援助人员的专业优势、承办案件数和被告人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尽量综合考量做到案件属地原则以及援助律师专长一致,以便保证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便捷。

第四条 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考虑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没有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的,优先指派轮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

第五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六条  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市中心需综合考量承办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及执业经验等进行指派。

对于经评估办案风险高的案件,市中心可以同时指派多名律师办理。

第七条 指派二审法律援助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一审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第八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受援人为未成年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指派女性律师办理。

第九条 市中心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均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每位法律援助人员一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不超过30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时,不受此数量的限制。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优先指派案件:

(一)积极参与市中心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

  (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能主动编写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并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

  (四)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被评为等次较高的,办案和案卷归档质量较好的;

(五)其他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中心要加强指派案件的全过程督办,包括电话调度、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举措,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市中心建立多元化等案件质量奖惩机制。具体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于态度认真、办案规范、效果明显的承办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办案不认真、不规范、质量低的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差别化核定办案补贴。在有关规定的办案补贴额度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情况予以从高或者从低核定补贴金额。

(三)调整办案指派。根据承办人工作积极性、规范性情况,予以记录,并予以增加、减少或者停止案件指派。对于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市中心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四)评优。适时组织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评选,对获奖案件承办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五)推荐优秀案例。阶段性评选部分办理质量优秀的案件予以汇编印发,并向司法部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库推荐。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