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144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6-1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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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3〕144号

 

申请人:X,女,汉族,19XXXX月出生,住XXXXXXXX村。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XXXXXX路。

行政负责人:XX,所长。

第三人:XX,男,汉族,19XXXX月出生,住XXXXXXXX村。   

 

申请人X(下称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决定书》(六公XXX〕行终止决字〔2023〕X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XX(下称第三人)经本机关通知依法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意见、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责令依法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0日上午,XX小区物业经理XX以修水管为由,携带多人撬锁闯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室房屋。2023年6月10日下午,申请人回家发现防盗门损坏无法进入,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物业,责成物业进行解决,物业联系开锁人员将损坏的门锁换掉,申请人才得以进入家中。小区物业在未通知到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带人撬门强闯申请人合法住宅,使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第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6月25日上午,申请人来所口头报警称:第三人非法侵入其位于裕安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下称X室)。民警询问相关情况后,于当日作行政案件受理。经查,2023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X室房屋楼上X室业主发现家中水管破裂漏水,破裂位置在案涉房屋厨房东边墙上。由于自来水管破裂导致XX室地面积水,积水进一步渗入楼下XX室屋顶。XX向第三人反映此情况,要求物业联系申请人修理水管、清理积水。而XX室房屋属于空置毛坯房,第三人曾因申请人未交物业费和私拆承重墙之事拨打其预留电话未拨通。第三人将此情况告知XX,后XX进行报警处理,在派出所民警、XX室、XX室业主的见证下,物业经理安排开锁人员将XX室房门打开,修好水管清理完积水后锁门离开。

2.本案程序合法。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X报警后于当日受理案件。2023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办理案件期限。办案过程中,对相关案涉人员均进行详细询问,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3.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决定适当。第三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本案中,XX室住户家水管爆裂,位置在楼下XX室厨房东边墙上,水管破裂使XX室地面积水,并进一步导致XX室屋顶渗水。申请人房屋为毛坯房,平时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第三人在一直联系不上申请人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减少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开锁抢修水管行为并没有对XX室房屋造成其他破坏,第三人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损害。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属于民事紧急避险行为。

第三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申请人系XX室业主,但长期不在XX室居住,物业与社区常年联系不到申请人。如不对爆裂水管进行抢修,对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第三人为抢修水管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均是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期间也并未造成申请人其他财产损失。平桥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5日9时许,申请人报警称,6月10日第三人以修水管为由非法侵入其所有的XX小区XX号楼XX室。被申请人当日受案,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受案后,被申请人分别询问了第三人、申请人和XX室业主潘XXXX室业主XX以及水管维修工王XX、开锁工人孙XX、六安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公司)工作人员孙XX,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三人称,其系XX公司工作人员,负责XX小区物业管理工作。6月10日9时许,XX向其反映申请人房屋厨房位置有水向外喷,怀疑是水管爆裂,必须进入室内才能维修,但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后来通过开锁公司,在物业等工作人员见证下进入申请人室内维修。申请人房屋是毛坯房,地上都是水。潘XX称,6月9日早上发现客厅屋顶渗水,没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便在其房屋大门留字条希望其能处理,但直至次日才由XX联系第三人,通过开锁入户方式维修好水管。孙XX称第三人告知其小区水管漏水,需要开锁入户维修。王XX称,第三人通知其维修申请人房屋水管。孙XX、王XX均称看见申请人房屋室内是毛坯,墙面水管漏水,地面有水。孙XX称,申请人预留在XX公司的手机号码一直打不通。申请人称,其房屋是毛坯空置状态、未住人。开锁后XX公司为其更换了锁芯。

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3年8月23日,经批准,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决定书》,注明了申请人拒绝签字。《决定书》载明,第三人没有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XX公司登记的申请人的手机号码为18XXXXXX,并在诉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该联系方式,但申请人实际使用其他手机号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受案登记表》(六公XX派〕受案字〔2023〕XX号);

2.《受案回执》;

3.《询问笔录》七份;

4.照片、光盘、微信截图;

5.《延期审批表》;

6.诉讼立案登记信息;

7.《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六公XX派〕行终止决字〔2023〕X号)。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询问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申请人房屋无人居住、室内持续漏水,已经渗透到楼下且登记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的紧迫情况下,第三人作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迫不得已未经申请人同意进入申请人室内行为的主观目的是紧急修复破损水管,避免危害继续扩大。第三人等在维修好水管,清理完地面积水后及时退出申请人住宅,随后也为其更换了锁芯,并未造成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第三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遂依照上述规定作出《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审批、作出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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