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6-2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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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秘2023〕57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六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1日

 

 

 

六安市司法局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根据《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组通〔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六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六安市司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员额内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休假标准

(一)满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从即日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4.其他原因不应休假的。

(三)其他休假情形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配偶生育护理假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康复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荣誉性休假疗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

2.新招录的无工作经历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等,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在本单位享受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单位安排补足天数。

3.选派、挂职等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与现派驻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三、工作要求

1.各科室(中心)根据工作情况,按照应休尽休原则,结合本人意愿,合理制定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工作人员不主动提出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可以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酌情分段安排。

2.工作人员请病假以外的事假,须先用年休假冲销。工作人员休满本年度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未扣工资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待遇。

3.各科室(中心)要分批次、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并将年休假计划报局人教科汇总备案。各科室(中心)对休假人员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调剂。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保证休假期间原负责的工作正常开展。如遇特殊情况,需配合单位返岗工作的,另行调整时间补休。

4.年休假按照单位计划安排、提前申请、及时备案的程序,做到程序规范,有据可查。工作人员通过OA或书面填写《六安市司法局休假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人员应在休假前向局人教科提交已完成审批手续的休假审批单。局人教科做好年休假的备案统计、台账登记等工作。

5.依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本方案可适时作相应调整。方案及年休假台账按照要求,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抄送: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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