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
考勤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六安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1日
六安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在岗、聘用借用、挂职锻炼、外包驻点、实习见习等工作人员。应在其他办公地点参加考勤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勤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考勤工作由局政治处统筹负责,派驻纪检组、人教科、办公室等共同参与。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勤制度相关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外出公务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情况,及时报批报备,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时间和放假调休安排,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具体事宜由局办公室通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考勤时间为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未在规定时间通过考勤设备考勤的,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局办公室负责考勤设备的使用、监督和技术保障。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通过OA或书面填写《六安市司法局请假审批单》,如实写明请假事由和时间,按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中心)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期满次日,请假人须向准假人销假。没有请假或请假期满未销假的,按照旷工处理。局人教科负责工作人员请销假事项的备案汇总。
第九条 因公出差、调研、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前向局办公室备案,备案结果与出差和公务用车审批、考勤等关联执行。
第十条 考勤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及时统计考勤情况,人教科、办公室结合工作人员当月请销假和公务活动主动备案情况,经派驻纪检组审核后,按月通报。工作人员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自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激励、评先评优、绩效分配、干部选拔任用晋级等重要依据。工作人员年度内被通报旷工三次及以上,或者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考勤问题突出的,个人和科室(中心)不得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评先评优。派驻纪检组对考勤通报、考勤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由政治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三)一个月内旷工一次,或者迟到、早退三次以内,由政治处予以批评教育;旷工两次,或者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或者经常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予以诫勉谈话,并约谈科室(中心)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六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