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司发〔2023〕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7〕28号)规定,结合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
第三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市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市有关单位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市有关单位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涵盖与市有关单位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优先选择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
第九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条 市有关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应当于聘任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切实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
(三)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四)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五)参与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市有关单位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市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司法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经费根据各部门涉法事务工作量,划分为Ⅰ类、Ⅱ类单位,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涉法事务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的,为Ⅰ类单位,采取打包方式;涉法事务较少,多为常规工作的,为Ⅱ类单位,采取计件方式。
第十八条 市有关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Ⅰ类、Ⅱ类)(参照附件2、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一年一聘。
第十九条 采取打包方式的Ⅰ类单位根据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次年预算,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于法律顾问合同(Ⅰ类)备案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Ⅰ类单位须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法律顾问合同、履职材料等均须归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Ⅰ类单位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条目式梳理,连同履职材料、作用发挥情况报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用发挥情况为Ⅰ类单位申报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由相关单位填写《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附件4),附对应的法律顾问办结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审批表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付,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单位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的代理费用不纳入专项经费统筹支出。Ⅰ类单位与法律顾问有其他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单位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及《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附件6)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抄送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或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违纪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律师有关情况同步录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2.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Ⅰ类)
3.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Ⅱ类)
4.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
5.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
6.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附件1
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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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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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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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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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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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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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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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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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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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类别 |
□公职人员 □法学专家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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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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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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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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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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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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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三份,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单位、受聘人员所在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Ⅰ类)
甲方: (市有关单位)
乙方: (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身份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聘请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
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2.对甲方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3.参与甲方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甲方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涉及甲方的重大合同;
4.协助甲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5.为甲方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及调解活动;
7.应甲方要求,签发律师函;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特别约定:
四、服务方式
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甲方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法律顾问也可主动与甲方联系。
五、服务费用
1.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六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元/年。
2.付款时间:甲方向市司法局备案后 天内支付。
3.付款方式:转账。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4.甲方如遇纠纷需要诉讼、仲裁的,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法律顾问参与甲方的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免收代理费;代理案件诉讼及仲裁标的在 万元以上的,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居中减半收取代理费用。
5.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出差,按国家差旅费有关规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有关要求
1.乙方法律顾问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法律顾问如有工作不负责、态度不认真的情形,甲方有权建议增派或更换法律顾问人员。
3.乙方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乙方法律顾问对工作外接触、了解到甲方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Ⅱ类)
甲方: (市有关单位)
乙方: (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身份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聘请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
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2.对甲方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3.参与甲方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甲方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涉及甲方的重大合同;
4.协助甲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5.为甲方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及调解活动;
7.应甲方要求,签发律师函;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特别约定:
四、服务方式
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甲方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具体办理事项由甲方指定。
五、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根据甲方实际邀请乙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计件结算。
2.服务费用以劳务补助形式统一支付给乙方。单次费用标准根据《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结合当次法律服务难易程度确定。
3.支付流程:单次法律服务完成后,法律顾问出具办结清款说明,由相关单位填写《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报市司法局统一结算,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4.付款方式:转账。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5.甲方如遇纠纷需要诉讼、仲裁的,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代理案件诉讼及仲裁标的在 万元以上的,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居中减半收取代理费用。
6.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出差,按国家差旅费有关规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有关要求
1.乙方法律顾问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法律顾问如有工作不负责、态度不认真的情形,甲方有权建议增派或更换法律顾问人员。
3.乙方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乙方法律顾问对工作外接触、了解到甲方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
一、申请单位填报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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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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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姓名 |
|
法律顾问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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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具体情况 |
(附件:上传办结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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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补助 金额 |
大写: ¥ |
二、市司法局审核
市司法局 业务科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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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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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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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
支付 类型 |
服务事项 |
支付金额 |
重大 决策 |
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
200-500元/件 |
对情况复杂、风险系数较高的重大决策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书。 |
500-1000元/件 |
|
地方 立法 |
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 |
300-800元/件 |
规范性文 件 |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100-500元/件 |
专项规划、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 |
100-500元/件 |
|
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除预案)、金融风险防范、国企改革等重大复杂、风险和责任系数高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300-800元/件 |
|
对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100-300元/件 |
|
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审查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论证。 |
300-500元/次 |
|
重大 合同 |
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 |
500-1000元/件 |
协助起草、修改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 |
200-500元/件 |
|
涉法 事务 |
对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
300-800元/件 |
参与讨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
200-500元/次 |
|
参与讨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
200-500元/次 |
|
参与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
200-500元/次 |
|
其他 事项 |
开展法律知识授课。 |
500-1000元/次 |
参与法治宣传。 |
300-500元/次 |
|
其他未列举的法律事务根据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所办事项复杂程度协商确定。 |
(备注:代理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不纳入本标准,由相关单位另行申报)
附件6
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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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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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姓名 |
|
法律顾问 所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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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评价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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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91-100) |
良好 (76-90) |
合格 (60-75) |
较差 (50-46) |
极差 (45及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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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功底和 实践能力 |
28-30 |
23-28 |
18-23 |
13-18 |
13以下 |
|
||
沟通和 表达能力 |
18-20 |
15-18 |
12-15 |
10-12 |
10以下 |
|
||
服务质量 |
27-30 |
23-27 |
18-23 |
13-18 |
13以下 |
|
||
服务态度 |
18-20 |
15-18 |
12-15 |
10-11 |
10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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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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