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三阶段”严把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关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社区矫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8-1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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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去向清、情况明,杜绝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行为发生,六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严把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关,认真规范请销假制度。

假前严审请假事由。要求辖区社区矫正人员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3天提出请假外出申请,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律条文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经过风险评估,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对于符合请假条件的,根据请假时长依法办理请假手续,并就外出请假事由进行个别谈话,详细告知其在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不符合法定请假事由的,依法不予批准。

假中动态监督管理。告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出现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不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在请假期间务必确保手机24小时畅通,每天通过电话、微信位置共享、“在矫通”人脸签到等形式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动态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多次通过系统平台核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的实时位置和运动轨迹,进行核查并登记在册。

假后及时完成销假。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回来后二十四小时内自觉到司法所销假,并当面汇报外出期间生活及思想动态,如实提交外出期间的相应凭据。对拒不提供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司法所进行批评教育,符合处罚条件的,书面报告区社区矫正局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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