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合法性审查科 发布时间:2024-07-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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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六条,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进行了重申;进一步强调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送审程序、送审材料要求,承办单位、办公机构、审查机构之间流程衔接等作了强调。同时,结合工作实践,明确审查的一般时限和特殊时限。明确了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审查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将上会前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商会这一经验做法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工作对《规定》进行宣传贯彻,持续做深做实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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