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6〕2号)
六司罚〔2026〕2号
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名称: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7690468845
机构住所:六安市梅山中路世纪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立功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受理刘某某对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投诉案件。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你单位在制作(皖)正源司鉴〔2025〕临鉴字第5-411号《关于对刘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未按照法定期限及规定程序将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刘某某,存在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本机关对你单位工作人员余波、程凯、赵苑凯、杨杨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2.(皖)正源司鉴〔2025〕临鉴字第5-411号案件《司法鉴定业务卷宗》材料;
3.投诉人刘某某于2025年12月15日提交的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
4.六安市司法鉴定协会于2025年12月26日出具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件专家讨论记录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和《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九)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警告。
同时,在本次投诉案件查处过程中,我局还发现该鉴定意见书关于被鉴定人伤情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规范鉴定程序和文书制作,确保今后执业活动合法合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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