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6-01-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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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市司法局)
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 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收费,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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