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258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12-1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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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5〕258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7X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00809XXXX。

住所:北京市XX区XXX一巷X号院X号楼XXX号。

被申请人:六安市XX管理局。

住所:六安市XXXX大厦20楼。

   

申请人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X通快递违规问题的回复》(下称《回复》),于2025年9月10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回复》违法。主要理由是:

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未引用法律条文,也未作出决定性答复。

二、投诉举报网页没有上传证据入口。此外,提供证据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已经立案,现被申请人未予立案,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即使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应当及时联系,而非拖延至最后一日才联系。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未予处理答复,应属遗漏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

一、2025年8月21日、8月27日、9月4日、9月11日,申请人先后5次通过被申请人“局长信箱”留言,就X通快递同一票快件(运单号:7893120490XXXX)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从举报内容来看,为直接罗列处罚案由,案由数量每次从3项至14项不等,多份举报材料中均未提供违法细节的相关证据等关键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其没有实质性举报内容,无法有效核查和处理,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线索,依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现阶段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缺少具体佐证材料,建议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于我局进一步开展调查”答复。该回复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人也承认这不是决定性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的行政复议范围,建议予以驳回。

二、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以下说明:(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未引用法律条文,也未作出决定性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决定性答复,不是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二)投诉举报网页没有上传证据入口。此外,提供证据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已经立案,现被申请人未予立案,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即使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应当及时联系,而不是拖延至履责最后才联系的问题。被申请人“局长信箱”网页为国家邮政局统一设置,被申请人在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公布了申诉电话且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亦提供了联系方式。由于该举报尚未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局长信箱”回复时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不存在拖延行为。(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未予处理答复,应属遗漏请求事项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未具体说明什么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未予以处理答复,被申请人无法作出相应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局长信箱”留言,留言内容为被举报人系X通快递公司,举报内容:运单号7893120490XXXX,申请人认为X通快递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2.未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3.不执行收寄验视制;4.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邮递电池包和带内置电池的物品);6.未按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回复》,其中载明,从来信内容看,缺少具体佐证材料,请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以便于被申请人开展调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被申请人“局长信箱”“我要写信”栏填写说明载明,涉及邮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可通过“局长信箱”提出。如果对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申诉,直接点击“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同时载明,勿将以上类别的信件混投,混投的信件无法被正常处理。

2.点击“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显示有“我要申诉”“我要举报”“我要咨询”“我要表扬”等四个窗口。点击“我要举报”窗口进行举报需要上传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回复》;

2.被申请人“局长信箱”“我要写信”截图;

3.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截图;

4.被申请人“局长信箱”信件回复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局长信箱”“我要写信”栏明确提示,当事人对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申诉,应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提出。同时告知信件混投的后果即信件无法被正常处理。但申请人却将关于快递公司的举报信息填写在被申请人“局长信箱”中,属于信件混投。此外,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快递公司违法的相关佐证材料。基于此,被申请人可将申请人的混投信件不作正常处理或者将该留言视为对邮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但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本质上属于被申请人一般的过程性、阶段性的告知行为,不属于最终的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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