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5〕234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11-1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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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5〕234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200X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XX县XX镇XX村102号。

被申请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东南方向。

法定代表人:吴XX,局长。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县级以上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不服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应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24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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