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 7号),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7号)要求,市司法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数据基础上,起草初稿,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开会讨论,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印发。
四、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主要分为5个方面。1.健全诉调衔接机制;2.完善司法确认程序;3.拓展调解业务领域;4.加强调解队伍建设;5.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各种形式让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主动告知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
五、主要内容
(一)确立坚持依法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坚持调解中立、坚持调解保密、坚持便捷高效、坚持有效对接六项基本原则。
(二)建立由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三)建立承办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四)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明确律师调解工作规则;充分保障律师全面参与调解工作的程序性、合法性。
(五)建立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机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保证调解的效率和时效。
(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 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六、创新措施
(一)明确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是在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三是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二)确立了律师调解经费多渠道保障机制。一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不再另行收费。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考虑
(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解决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经费问题,推动将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积极采取财政专项预算、财政资金补贴等多种途径,从办公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对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全面为律师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 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
(三)对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不称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停止开展律师调解业务一年。
智能问答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