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 六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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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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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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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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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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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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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者执业核准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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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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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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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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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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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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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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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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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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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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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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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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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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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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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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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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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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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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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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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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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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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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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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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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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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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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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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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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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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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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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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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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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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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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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未按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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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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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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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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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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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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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律师违法违规干扰诉讼活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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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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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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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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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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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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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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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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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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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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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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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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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收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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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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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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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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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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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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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律师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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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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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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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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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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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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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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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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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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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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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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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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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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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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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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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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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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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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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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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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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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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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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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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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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需给予立案的案件没有及时予以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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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对执法人员严格监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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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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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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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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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严格履行送达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及时督查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强政务公开,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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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或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需给予立案的案件没有及时予以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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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对执法人员严格监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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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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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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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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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严格履行送达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及时督查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强政务公开,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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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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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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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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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 3 | 制定方案风险:没有按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 低级 | 规范制定方案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制度;明晰表彰奖励方案。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经办人员 | ||||||
| 组织推荐风险:没有按规定公平公正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 低级 | 规范推荐程序;建立推荐台帐制度;纪律检查部门跟踪检查。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经办人员 | ||||||||||
| 审核公示风险:没有公平公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公示。 | 低级 | 规范审核程序;建立审批台帐制度;加强公开公示。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经办人员 | ||||||||||
| 对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3 | 制定方案风险:没有按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 低级 | 规范制定方案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制度;明晰表彰奖励方案。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组织推荐风险:没有按规定公平公正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 低级 | 规范推荐程序;建立推荐台帐制度;纪律检查部门跟踪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审核公示风险:没有公平公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公示。 | 低级 | 规范审核程序;建立审批台帐制度;加强公开公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20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3 | 制定方案风险:没有按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 低级 | 规范制定方案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制度;明晰表彰奖励方案。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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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推荐风险:没有按规定公平公正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 低级 | 规范推荐程序;建立推荐台帐制度;纪律检查部门跟踪检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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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公示风险:没有公平公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公示。 | 中级 | 规范审核程序;建立审批台帐制度;加强公开公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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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22 |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 | 3 | 受理风险:备案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备案时限 | 低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备案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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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分所负责人批准备案 | 5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备案风险:对做出的备案决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 低级 | 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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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检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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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26 |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换发执业证书审查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27 | 律师执业初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28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审查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29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3 | 受理风险:备案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备案时限 | 低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备案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30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理 | 6 | 组织风险:没有按固定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指导 | 低级 | 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监督指导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实施风险:没有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 低级 | 健全监督指导机制,细化监督指导工作流程,定期组织效能督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争议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争议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结果处理风险:对监督指导的结果没有依法处理 | 低级 | 建立台账制度,做好监督指导结果和争议的处理情况的备案。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31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初审转报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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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核准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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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3 | 组织风险:没有按固定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指导 | 低级 | 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监督指导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实施风险:没有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 低级 | 健全监督指导机制,细化监督指导工作流程,定期组织效能督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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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处理风险:对监督指导的结果没有依法处理 | 低级 | 建立台账制度,做好监督指导结果的处理情况备案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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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的初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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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3 | 受理风险:备案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备案时限 | 低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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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备案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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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投诉的处理 | 4 | 受理风险:申诉所需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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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按时间做出决定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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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审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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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4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加强对考试相关规定的学习,提升处理违纪行为的业务能力。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审查风险: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 低级 | 健全审查制度;细化审查程序。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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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 低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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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严格执行纪律;建立台账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跟踪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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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 4 | 明确督查内容风险:没有按规定告知督查内容 | 低级 |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细化监督检查指标;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
| 实施风险:没有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 低级 | 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依法查阅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相关材料,进行资质评估。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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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公平公正出具督查意见 | 低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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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督查意见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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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延续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执业初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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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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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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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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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司法鉴定投诉进行调查及处理 | 4 | 受理风险:申诉所需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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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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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按时间做出决定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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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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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法律援助审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回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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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审核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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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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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风险: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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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3 |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中级 | 建立立案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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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 | 中级 | 规范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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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风险:久拖不决或无故拖长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 中级 | 执行内部监督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 市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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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564-36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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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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