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浏览次数:52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5-2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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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市级部门公共服务清单(市司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普法的途径,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强普法志愿队伍建设,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市司法局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法人和社会组织

 

2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市司法局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

 

3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市司法局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

 

4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完善建设标准,增强实用功能。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司通﹝2015﹞59号):三、10.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市司法局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

 

5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社会组织

6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公民

7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公民

 

8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

9

全市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指导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全市企事业单位

 

10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1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12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

 

13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指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

 

14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项: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自然人

 

18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服务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市司法局
合法性审查科

公民、法人和
社会组织

19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24条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

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行政执法人员

 

20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sft.ah.gov.cn/。
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21

提供市政府规章查阅的权威汇编版本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四十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第二款: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市司法局
政策法规科

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22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2.《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市司法局
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民(经济困难)或者特定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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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2.《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市司法局
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民(经济困难)或者特定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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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市司法局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律师事务所

 

25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注:政务服务事项为;省厅指导目录外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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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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