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33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2-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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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5〕33号

 

申请人:汪X,男,汉族,19XX年X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XX区XX小区X幢XX室。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XX,区长。

第三人:六安市XX区XX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小区101铺。

经营者:刘X。

   

申请人汪X(下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六安市XX区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2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六安市XX区XX茶叶经营部(下称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2024年11月20日14时53分,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在线上销售的黄山毛峰茶,收货后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商家销售散装茶叶并分装属于再生产,无法保证茶叶品质及安全;2.第三人自行贴标注明茶叶等级为特级,属于虚假宣传;3.第三人销售的黄山毛峰茶叶延用原产地商标进行宣传,但包装显著位置未加贴地标专用标识;4.标签未按照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标注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责令整改,第三人并未整改。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行政复议主体,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2.12345热线是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提供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12345热线平台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第三人停止宣传抖音店铺中的“黄山毛峰”茶叶,并修改茶叶标签。2024年11月28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次日,12345热线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投诉第三人,称其在第三人线上店铺购买了一款黄山毛峰茶,收货后发现第三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资质销售散装茶叶并分装销售,未取得“黄山毛峰”地理保护商标授权仍延用原产地商标进行宣传,且未规范使用标签标注及执行标准,系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行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转至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2024年11月28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其中主要载明:第三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黄山毛峰”茶叶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及“祁门县XXX茶叶有限公司”授权书,其抖音店铺存在宣传“黄山毛峰”的行为,现场未能提供“黄山毛峰”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书。第三人法定代表人XX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第三人修改茶叶标签为“毛峰”,称重方式为“散装称重”,未标“等级”。

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内容主要载明:接到投诉后,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第三人处进行检查。经查,第三人现场提供了销售茶叶的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生产厂家授权书授权第三人销售其生产的茶叶及售后服务,第三人销售的散装茶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调解,第三人同意退货退款。针对申请人反映宣传销售黄山毛峰的问题,已责令商家改正,鉴于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称于12月26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经营场所在六安市XX区XX小区101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2.《案件来源登记表》(六市监案源〔2024〕X平112XXX号);

3.《现场笔录》;

4.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祁门县XXX茶叶有限公司进货单、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12345热线”仅具有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等功能,并不能代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投诉举报查处职能。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购买第三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后向“12345热线”投诉举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权基础,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转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从而作出答复且内容并无不当,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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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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