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六政复决〔2025〕4号)
六政复决〔2025〕4号
申请人:鲍XX,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街道XX路。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XX,区长。
申请人鲍XX(下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六安市XX区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做出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理由是:
申请人位于六安市XX区XX镇XX街道XX路北的宅基地约在1998年左右被政府占用,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获得政府任何的用地补偿安置款项。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理由是:
1.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位于XX镇XX街道XX路北的宅基地在1998年左右被政府占用,实际上申请人在该地并无宅基地,也没有房屋。申请人仅有一处宅基地在XX铺XX社区XX组(现XX国际城小区范围内),该户老宅基地上有三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XX区XX镇人民政府(下称XX镇政府)于2011年11月2日已与该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及各项补偿费均已付清,没有至今未补偿和未安置情况。
2.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法定期限。申请人所述其宅基地于1998年被占用,该事实并不存在,即便有,至今已有26年,远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主要载明:申请人位于六安市XX区XX镇XX街道XX路北的宅基地在1998年左右被政府占用,但未获得政府任何用地补偿安置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收到后,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4年11月14日,六安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申请人与丈夫王X在XX组XX庄(现XX国际城小区范围内)有一处宅基地,于2010年被征迁,回迁安置在XX镇XX小区,该户在XX路北及其他地点无宅基地。2.2011年11月2日,王X与XX镇政府签订《关于王X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主要载明:为支持XX国际城项目建设,王X同意将项目建设区内的房屋交给XX镇政府依照安置方案标准补偿拆除。XX镇政府同意王X在XX镇XX小区选一间门面房和一套住宅房;搬迁费、过渡费按照拆迁安置方案标准结算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按原定标准支付;宅基地上树木、附属物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补偿人民币92490元整。3.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提交《关于要求解决土地建房的申请》照片一份,其中内容为“王XX”申请在街道规划范围内(XX路北)建房做生意,共建房七间,请求乡政府、村委会、生产队给予早日批准为盼。
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单封面、物流查询记录;
2.《关于王X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情况说明》;
3.《关于要求解决土地建房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关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合法的可以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二是行政机关依法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位于XX镇XX街道XX路北宅基地于1998年被政府占用,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其宅基地的补偿安置职责,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其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但申请人提出补偿申请时并未提供其自称的宅基地相应合法权属材料,亦未提供其自称的宅基地被占用的初步证明材料。同时,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否认申请人在XX镇XX街道XX路北拥有宅基地。因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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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