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11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12-1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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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411

 

申请人:吴X,男,汉族,198XX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XXXXXX组。

被申请人:六安市XXXX保障局,住所地:六安市XX大厦。

负责人:赵XX  

 

申请人吴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XX保障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XX监改令〔202XX号)(下称《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3112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申请人2021年从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六安市山水城市XX项目中部分消防工程,申请人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施工,申请人将领取的劳务工资全部发放到工人手中。因工程结算不全,申请人领取的劳务款无法满足雇佣工人的全部劳务工资。后部分工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928日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

2.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但是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过程均系一人完成,后由另一名监察人员补充签名。

3.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期限。

4.《限期整改指令书》中仅明确具体金额,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欠付主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受理投诉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法定职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人负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法行字第1)的规定,《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引导申请人自愿配合,履行按时足额清偿农民工工资法定义务的一种过程性、阶段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也无须告知陈述、申辩权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主张项目结算不全、项目亏本为由拒付农民工工 资。首先,项目已结算。其次,被申请人不能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项目经营状况是其自身经营风险,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依据。

4.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出示证件,调查为一人完成。从调查询问笔录及案件处理记录中可知,已向申请人出示证件,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案件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程序。

5.申请人主张未明确欠付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中可知,农民工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欠付金额等信息;同时,该表有申请人签字盖章认可。

经审理查明:

2022101日,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六安市山水城市XX综合商业地上所有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及人防车库消防水、弱电施工劳务工程,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申请人代表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在协议中签名。

2023920日,鲍X华等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在六安市山水城市XX项目中拖欠工资,具体为鲍X202210元,鲍X196450元,高X98510元,代X13400元。

2023928日,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分别对鲍X松、高X杰、鲍X华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人均称在六安市山水城市XX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劳务分包公司是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是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鲍X松称申请人欠其班组工资合计196450元,高X杰称申请人欠其班组工资合计98510元,鲍X华称申请人欠其班组工资合计202210元。鲍X华等人填写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20239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其中载明申请人因在六安市山水城市XX项目中拖欠鲍X华、鲍X松等农民工工资510570元,责令其立即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有异议,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请申请人执行上述决定,并于20231012日前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到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拒不履行本决定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申请人不服《限期整改指令书》,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10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XX监改令〔202XXX号),责令申请人立即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全面清查申请人在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下欠的农民工工资予以全额支付到位,并要求申请人于20231016日之前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六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310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称其是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赵X燕不参与公司经营。案涉项目拖欠大概50多位农民工工资,金额约110万余元,打算积极筹款,确保支付到位。

因申请人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231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六XX监列决字202XX),将申请人、六安XX劳务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2份、XX消防工程消防水电班组支付记录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欠条;

2.投诉登记表2份、《调查(询问)笔录》9份;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XX监改令〔202X3X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六XX监改令〔202X3X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六XX监列决字〔202XX号)及送达回执1份。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申请人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限期报送相关整改情况,属于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被申请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或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限期整改指令书》系责令改正决定或相应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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