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1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4〕10号
申请人:阳XX,男,汉族,198X年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村XX组。
申请人:阳XX,男,汉族,199X年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镇XX路。
行政负责人:陶X,所长。
第三人:李XX,女,汉族,196X年X月出生,住六安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六X公〔派〕行罚决字〔202X〕XX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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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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