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1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3〕142号
申请人: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
负责人:王XX,组长。
申请人: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
负责人:朱XX,组长。
申请人: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
负责人:张XX,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XX县XX路1号县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申请人XX县XX镇XX村XX村民组、XX村民组、XX村民组(下称申请人)不服XX县人民政府(下称被申请人)在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平台上对“XX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下称《回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要求重新回复,并作出正确决定。
申请人称:回复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将不履责投诉当做一般信访事项回复。
2.被申请人的回复均不属实。被申请人回复草地、林地归XX林场所有,发给XX林场的《林权证》没有土地调查情况、现场勘定协议、林木权属证明、邻界人签字等材料,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在调查申请人反映情况时,没有实地查看。申请人主张的草场所有权系从地主手中没收得来,并发放了《土地房屋所有证》,申请人一直使用并上交草税直至上世纪末,现被XX林场霸占无法确权。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在程序上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符合程序要求。
2.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争议林地权属明确归国营XX林场所有,申请人反映的争议林地位于XX林场林权证范围内,面积为997亩,名称分别为XX山和XX山,四至边界明确,2005年XX林场按法定程序将申请人反映林地办理了林地产权证,证号为X林证字(2005)第00XX号,足以证明争议土地、林场、草地等权属归XX林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就该争议林地权属多次信访,被申请人及XX镇人民政府多次协调处理,但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XX镇人民政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作出了处理意见,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应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经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在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平台以“XX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为题留言称:其在安徽“省长信箱”以“再次申请XX县委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内容反映已近三个月,应作出结论,被申请人仍以XX镇“无权”、“建议起诉”进行推诿,让XX镇政府代为履行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同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回复:经多次实地查看、调查证人及查阅资料,调查情况为:1.草场所有权问题,申请人反映的土地原系国有草场、林地及荒地,20世纪50年代,由当时的基层政府和生产大队组织社员栽种经济用草和林木,所有权没有明确归属。20世纪60年代,国有XX林场成立,前述草场、林地归XX林场所有。20世纪70年代,前述草场、林地按国家政策,依照行政区划,分给当地村民进行砍草、修枝,用于解决村民烧柴和出售获利,后随经济发展,村民逐渐放弃。1995年土地承包开始,属于申请人的耕地进行了承包,对不属于申请人的林地、草场即归XX林场所有,2005年XX林场按法定程序将所反映林地办理了林地产权证,证号为X林证字(2005)第00XX号。XX镇已经举行两次听证,建议通过诉讼解决林权纠纷问题;2.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系三个村民组在所承包土地上栽种树木后所办,与争议土地无关;3.XX镇及调查小组已向申请人出示证据并多次沟通,告知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与XX林场的权属纠纷,力争化解该信访事项。如有疑问,请联系XX镇政府。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1.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在“省长信箱”平台以“再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为题,反映其村民组草场被XX县林业局伙同XX林场共同霸占,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28日出具《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与案涉《回复》内容基本一致。
2.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在六安市人民政府“12345”平台以“第X次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投诉称:其在安徽“省长信箱”以再次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为内容反映已过两个月,应作出结论,不应要求XX镇来履行被申请人应履行法定职责。同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回复:问题收悉,XX镇政府回复为,申请人所反映问题是与XX林场的林地纠纷,为实体权属纠纷,不属于XX镇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平台留言及回复截图、“12345”平台留言及回复截图;
2.《处理意见书》(X政信〔2023〕0XX号);
3.《林权证》(X林证字(2005)第00XXX号)、《国有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XX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就林权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从申请人在“市长信箱”留言的内容来看,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结合此前申请人在“省长信箱”平台留言内容及回复,“12345”平台投诉内容及回复来看:申请人此次留言实质上反映申请人与XX林场之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就林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未就权属争议作出认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