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4〕6号)
六司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鹏。
执业机构: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5201010585757。
经查:1.李鹏在2018年8月担任某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私自收取顾问单位给予的“华为”品牌的手机一部;2.李鹏在担任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①市司法局调查组有关询问笔录;②李鹏《申辩意见》;③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④《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李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给予李鹏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对私自接受委托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
2.对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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