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廉政风险点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 |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受理)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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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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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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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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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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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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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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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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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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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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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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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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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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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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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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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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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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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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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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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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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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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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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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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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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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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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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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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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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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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18 |
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需给予立案的案件没有及时予以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对执法人员严格监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严格履行送达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及时督查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强政务公开,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19 |
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需给予立案的案件没有及时予以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对执法人员严格监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严格履行送达程序,规范执行程序;及时督查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强政务公开,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2 |
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3 |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4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6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立案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纪检跟踪督查,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调查风险: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没有依照规定指派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
中级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告知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中级 |
规范告知程序;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和执行风险: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级 |
规范执行程序;加强政务公开,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卷处理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5
|
法律援助审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回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审核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6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注销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回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审核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7 |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检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证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8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3 |
受理风险:备案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备案时限 |
低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备案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29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6 |
组织风险:没有按固定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指导 |
低级 |
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监督指导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实施风险:没有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
低级 |
健全监督指导机制,细化监督指导工作流程,定期组织效能督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争议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审查风险: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没有按规定依法给予审查意见 |
高级 |
严格按照司法行政争议案件审理规定开展审理;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没有按规定依法对案件审查结果给出决定,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 |
高级 |
规范决定程序;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结果处理风险:对监督指导的结果没有依法处理 |
低级 |
建立台账制度,做好监督指导结果和争议的处理情况的备案。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30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31 |
公证员免职报审 |
4 |
受理风险:申报的材料不全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受理不及时 |
低级 |
建立确认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纪检跟踪督察,受理举报投诉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材料审核,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确认规定进行,超审查时限 |
高级 |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核查监督机制;纪检监察不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久拖不批或越权确认,无故拖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高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送达风险:初审结果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 |
低级 |
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不定期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员 |
|||
32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4 |
立案风险: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案件没有按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
低级 |
加强对考试相关规定的学习,提升处理违纪行为的业务能力。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审查风险: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
低级 |
健全审查制度;细化审查程序。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决定风险: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
低级 |
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核查监督机制。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执行风险:对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按规定执行 |
低级 |
严格执行纪律;建立台账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跟踪检查。 |
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经办人员 |
|||
监督部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564-362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