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3〕15号)
六司罚〔2023〕1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程凯
执业机构: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执业证号:341504048033
根据市检察院线索移交、市委政法委来信来访事项转办以及省司法厅通报的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程凯在徐**、刘*、张**等司法鉴定案件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5月15日在为张**作司法鉴定时,程凯未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对既有关节损伤又有神经损伤的情况适用查表法,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以上事实有(皖)正源司鉴[2020]临鉴字第2-264号案件业务卷宗、省司法厅调查组调查笔录、市司法局调查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本机关2023年9月收到省司法厅通报的案件线索,程凯的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故本机关决定对程凯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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