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3〕13号)
六司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余波
身份证号:342401********0471
执业机构: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执业证号:341504048028
根据市检察院线索移交、市委政法委来信来访事项转办以及省司法厅通报的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余波在徐翠平司法鉴定案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11月余波为徐翠平作司法鉴定时存在鉴定检验记录不清晰不完整、鉴定意见书书写不规范、未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未采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等行为。
本机关认为,余波在徐翠平司法鉴定案件中未履行司法鉴定人应尽的义务,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皖)正源司鉴[2019]临鉴字第1-1063号案件业务卷宗、市检察院移交的卷宗材料、六安市司法鉴定协会行业惩戒书、舒城县公安局余仁斌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卷宗复印资料、省司法厅调查组调查笔录、市司法局调查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现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余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