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68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10-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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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368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省XX市寿XX镇XX村XX队。

   

申请人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X公行罚决字2023XX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依法追加张XX为第三人(下称第三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决定书》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争端系第三人先辱骂申请人而挑起,申请人与第三人厮打只是出于自我保护,且被第三人踢了一脚。事发后,没有人告知可以做伤情鉴定,申请人家中无人照顾孩子,所以才没去做伤情鉴定。被申请人仅对第三人罚款,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决定书》合法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X月X日XX时许,申请人因找第三人维修窗户,后双方因安装尾款问题在XX市XX区XX城XX栋XX室发生纠纷并相互撕打,在厮打过程中申请人导致第三人眼部受轻微伤(详见X公(医)鉴字(2023)XX号鉴定文书)。以上事实清楚,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予以证实。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3年X月XX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因申请人家中有幼子需要照顾,丈夫长年外地务工,双方老人均在老家且无力照顾其孩子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故对其暂缓拘留。

2.对申请人提出问题的答复。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决定书》的问题。经查,2023年X月X日,申请人约第三人带维修工人对其家中窗户进行维修,双方因尾款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指甲碰到第三人的眼部,导致第三人眼部受轻微伤。当天在对双方了解情况时,第三人表述身体不适,民警立即为其联系120紧急救助,同时询问申请人是否受伤需要前往医院就医,申请人当场表述无需送医。后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发现申请人体表无明显外伤,民警对其全身进行拍照固定。随后对申请人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因该案件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互殴的违法行为,为化解矛盾。公安机关安排双方进行两次调解,但因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均调解失败。被申请人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伤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在撕扯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指甲碰到第三人的眼部,导致第三人眼部受轻微伤,故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X月X日XX时XX分,第三人报警称,第三人到申请人家中维修窗户,因安装尾款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

2023年X月X日,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询问申请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和第三人因为维修窗户的尾款发生争执,其后互殴。第三人的眼睛是双方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被申请人手指甲碰伤。

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X月X日和X月XX日询问了在场的维修工人周XX和冉XX。二者均在《询问笔录》中称,第三人的眼睛是被申请人手指碰伤。

2023年1月X日和3月X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找申请人索要安装窗户的尾款,双方发生争吵,其左手和眼睛都被申请人抓伤。

2023年1月XX日,第三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同日,被申请人聘请XX市XX鉴定中心对第三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2023年2月X日和3月X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2月XX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X〕公〔X〕鉴字〔2023〕XX号)鉴定意见为第三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3年2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XX公〔鉴通字〔2023XX号)2月XX日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并告知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予以注明。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23年2月XX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

2023年3月X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可以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法制审核和行政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XX日作出《决定书》,其中载明2023年X月X日XX时许,在XX市XX区XX城XX栋XX室内,申请人找第三人维修窗户,因索要安装尾款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导致第三人眼部受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被申请人分别于3月XX日和3月XX日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受案登记表(XX公〔派〕受案字〔2023〕XX号)、《受案回执》

2.《传唤证》《询问笔录》5

3.《申请》《鉴定聘请书》《鉴定书》(〔X〕公〔X〕鉴字〔2023〕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XX公〔鉴通字〔2023XX号)

4.《治安调解笔录》2份;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6.《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份。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陈述,结合周XX、冉XX等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索要安装尾款的问题在申请人家中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申请人导致第三人眼部受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殴打第三人,并致使第三人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书》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延期、告知陈述申辩权、审批决定和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4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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