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2-0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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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在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决策的重要程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并提出“要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现象,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对于提高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聚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为实现六安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和有力法治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0月中旬,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市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结合市直部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初稿。10月下旬邀请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摸底。11月上旬,邀请部分律师、局相关科室进行座谈,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12月上旬,发函向各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我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2月下旬,商市财政局进行修改完善。1月3日-2月2日,通过征求意见库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收到公众意见6条)。2月6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外脑”作用,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问题。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内部法律顾问可以从单位内公职人员进行择优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法》要求市直单位须对拟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审查把关,在选择法律顾问时要考虑业务特长,优先选择中共党员,不得选聘受过处罚处分等情形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选聘前须征求市司法局意见,选聘后应履行报备手续。

规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程序。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明确市直单位在工作中五种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情形,包括:(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三)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四)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五)参与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五种情形以外的决策事项由相关单位视情况决定。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这也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文件中的明确要求。

内部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取酬,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照各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量、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将市直单位划分为两类,如下表:

单位划分

涉法事务工作量

支付经费方式

法律顾问服务费

履职情况

Ⅰ类单位

涉法事务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

打包方式

根据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次年预算,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于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

半年上报一次

Ⅱ类单位

涉法事务较少,多为常规工作

计件方式

相关单位填写审批表,附对应的法律顾问办结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审批表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付,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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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保障各单位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需求,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代理费用,合同中包含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不包含的,由各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向市财政局另行申报。

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由聘任单位按年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法律顾问违纪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法依规处理。法律顾问无法胜任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六、创新举措

创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经费管理模式,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直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资金支付由市司法局统筹负责,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市司法局根据各单位预算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量,将市直单位划分为I类II类,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给予经费保障。

经费使用模式由以往的“一刀切”“粗放式”变为“精细化”管理,极大提高了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的利用效率,既保障了市直单位的基础性法律需求,又实现了财政力量向法律事务重难点领域的有效倾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办法》在前期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100%全覆盖的工作基础上,明确了市直单位在工作中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五种情形,并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市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将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资格审查、备案、考核、作用发挥等全流程审核把控,及时掌握工作动向,共同推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再规范、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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