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公示内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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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项目名称: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二:项目牵头单位:六安市司法局

三:项目责任人:程刚

四:项目资金投入:全市共计投入573.6万元

五:监督电话:0564-3622030、0564-3622029

监督邮箱:lasflyzzx@163.com

六、公示内容

(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法律援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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