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调解故事”优秀征文展播】 跳车身亡,谁之过?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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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底,组织任命我担任固镇司法所所长,要求“十一”国庆假期后正式到岗。谁也没有想到,就在10月4日上午10时许,固镇镇党委副书记电话联系,要求我于当天下午赶到辖区某主持调解一起意外死亡纠纷。下午一到村部,便看到办公楼里里外外聚集了好几十人,身上的担子顿觉“重”了起来。

经初步了解:10月3日早晨,村民A家为老人送葬,村民B驾驶小货车装载鞭炮、纸钱等丧葬用品,村民C随该小货车燃放鞭炮,小货车行驶不到两公里,后车厢堆放的鞭炮被意外点燃爆炸,村民C情急之下纵身跳车,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还未来得及送至医院,便宣告死亡。案发后,死者亲属要求赔偿60万元,而各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基本事实已经明了,我便快速梳理着调解的突破口:一是明确赔偿数额,降低死者近亲属赔偿心理预期。二是分析各方过错,分担赔偿责任,便于达成调解协议。在当天晚上召开的第一轮调解过程中,我就以上两个重点问题及应予考虑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解读。第一,关于赔偿数额。村民C死亡时不到60周岁,常年务农,根据赔偿标准测算,村民C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其近亲属要求赔偿60万元,显然过高。第二,关于各方过错责任。对于村民A而言,村民B、村民C均为村民A无偿帮工,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无论村民B在帮工过程中致村民C死亡或村民C在帮工过程中致自己死亡,村民A均应对村民C承担赔偿责任。对村民B来说,驾驶小货车送葬,沿路燃放鞭炮,在本地农村虽然司空见惯,但司空见惯并不意味着合法。首先,鞭炮属易燃品,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运载易燃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其次,违反严禁货车人货混载的规定。再次,案发时,村民B没有立即停车。至于村民C,主要过错为燃放鞭炮时没有对堆放的鞭炮采取遮盖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关于责任划分。鉴于本案成因复杂,综合考虑由村民A承担50%左右赔偿责任,村民B承担30%左右赔偿责任,村民C自担20%左右责任。第四,分析利害。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初步意见不理解,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或要求代理调解;如果该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调解,可能会给各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心理负担等。第五,要求各方当事人要根据对方经济条件、本地风俗习惯等,体现互谅互让。由于当天晚上的调解工作深入细致,说理透彻,10月5日下午,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村民A赔偿10万元,村民B赔偿6万元。至此,这起较为棘手的死亡纠纷通过调解得以快速化解。

“十一”假期过后,不少镇村干部私下纷纷议论:听说新任司法所长还未到岗,国庆期间就调解了一起意外死亡疑难纠纷,看来新任所长有点“功夫”;也有人说:据说新任所长是全省首批“优秀调解能手”,看来名不虚传。

这起纠纷虽然已经过去四年,但我至今印象深刻:不仅仅因为案件发生本身有点离奇——送葬人在送葬途中自己跳车身亡;成因也有点复杂——各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是它发生在我还未到岗之际——只身一人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而且又是发生在国庆长假这一特殊敏感时期。

调解工作虽然没有刀光剑影,没有庄重威严,只有深耕细作,只有反复疏解,但是它却关乎着百姓的安宁,社会的和谐。

(裕安区司法局固镇司法所   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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