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类】蔡某某诈骗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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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李某某在其朋友圈看到售卖口罩信息后并向其购买,蔡某某为获取钱财虚构其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并让对方缴纳定金。2020年2月3日,李某某往蔡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6000元定金,蔡某某收到李某某转账的6000元后将其微信拉黑。2020年2月7日,蔡某某用同样的方法骗取廖某1000元定金并将其微信拉黑。2月11日,舒城县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诈骗刑事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2月1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采用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千元。

【法律分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日常疫防物资紧缺的情况下,以售卖疫防物资的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可有效维护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政府及公安机关公信力,提升战胜疫情的信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利用群众迫切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心理,以虚构“有口罩可卖”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予以处罚。考虑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还了被害人损失,舒城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建议,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快速反应打处涉疫情违法犯罪,表明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宽严相济执法理念,有力回应社会关切。(六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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