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类】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0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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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月25日,蒙城县发布《蒙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一号)和(第二号),要求:“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括电影院、KTV、网吧等)暂停营业”。同日,县公安局对辖区内应暂停营业的场所进行宣传通告。1月26日,辖区派出所在巡逻时发现,某KTV无视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仍继续营业,现场十余名名群众在未进行消毒的包厢内聚众唱歌、饮酒,有极大的感染风险和安全隐患,对治安管理及疫情防控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20年1月27日,蒙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KTV负责人于某某处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暂停营业。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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