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类】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0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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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大成村卫生室主任,2020年2月6日,吴某某明知就诊病人李某某发热、咳嗽且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为其进行输液治疗,也未告知转诊或到上级医院诊治,后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大成村卫生室在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14日诊所关闭期间,吴某某及其妻子王某在诊所内共接触316人,后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造成居家观察106人、隔离201人、当地居民恐慌的严重后果。2020年2月21日,霍邱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评析】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要求必须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可以是其他普通主体。但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2020年1月29日,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就诊程序的通知》第2条规定,经乡镇卫生院或上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后,不符合临床疑似病例定义的发热人员,在持有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预检分诊或发热门诊的病历或证明的情况下,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方可对症处置。否则,不准擅自收治。周集镇中心卫生院接到文件后于2020年1月29日召开全镇村卫生室主任会议,传达27号文件,吴某某参会并知悉此规定。行为人明知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相关防控措施,而故意拒绝执行,并实施了可能传播疫情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其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六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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