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内容
一、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转递涉案材料;
四、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五、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六、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七、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
八、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九、办案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不主动;
十、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行为。
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市农科大厦21层2120室,邮编:2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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