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参与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8-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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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参与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王朝琴

    【摘要】依据民政部发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和相关网络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142.8万对,比上年下降6.7%;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15.8万对,比上年增长8.3%,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是348.6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是67.2万对。2007-2016年十年时间,中国离婚人数累计达3062.8万对,累计增长率为98.1%。2017年全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59.1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69.3万对。亦即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离婚率仍在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也在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的第一大类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持续增长的不仅仅只是婚姻家事案件,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多样化且比较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也是日趋增多,加之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也在大幅变化,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而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规范的裁判标准,往往很难满足当事人希望其纠纷能被迅速裁决的现实需求,甚至可能加剧矛盾双方的对抗性,因此,调解作为一种方便、快捷、有效、能较为彻底解决矛盾争端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越来越被高度重视。特别是婚姻家事案件若能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会更有益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能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婚姻家事案件 律师调解 可行性 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规定:“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意味着律师调解工作正式走上了制度建构的轨道。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之规定,以及习近平主席2016年12月12日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着重强调的“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才刚刚发布不久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相关内容,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参与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越发凸显。

    一.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使得调解适用于这类案件具有极大优势。

    婚姻家事案件是以人身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具体是指: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数量逐年攀升的离婚案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婚姻家事案件的“重头戏”。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人身关系又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因人身关系的变化而变动,产生争议或矛盾时不仅存在很大的调解空间,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多样化,解决问题的方案也有多种可能性。调解根本上是以减少甚或消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以及双方在纠纷问题上的对抗为目的,通过调解不仅可以淡化矛盾、消除积怨、疏通情感,还能以案件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和程度,促使其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处其实有更多模式和方法可供选择,帮助其在深度反省和充分思考的基础上作出更符合内心真实意愿、更具理性的判断。对于悟性较高、家庭归属感较强的夫妻,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心理疏导,助其自助,还能起到婚姻危机干预的效果,促成当事人重拾信心构建美满婚姻家庭。

    笔者作为社会律师曾接受指派代理过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是被告,也是受援人。第一次约见女方时,女方即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取出厚厚一叠材料,原件、复印件都有,原来女方是铁了心同意离婚,只是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希望法庭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公平公正处理。后来通过耐心细致的询问,笔者进一步了解到男女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很长,婚后又相隔数年才有了一个共同的宝贝女儿,男方起诉离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女儿出生之后,男方母亲为帮忙照顾搬去同住,久而久之为一些生活琐事婆媳间产生了诸多矛盾,而男方对母亲比较顺从更多是按妻子抱怨,双方为此感情失和。笔者接受委托时离开庭还有一周时间,感觉双方婚姻基础深厚,婚后感情浓郁,离婚原因并非夫妻之间存在根本不能调和的矛盾,婚姻只是出现危机,而婚姻危机不等于婚姻死亡,可以也应当予以积极救治。所以,就有意对女方进行反调解,推心置腹做女方思想工作,帮助女方清醒认识到同意离婚不是儿戏、更不能出于赌气,要对核心家庭的一家三口即自己、配偶、女儿的当下和未来负责,要冷静之后真正倾听并遵从内心里真实的声音再做抉择。同时,也对女方真诚表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无论她最终做何种选择都会尊重她本人的意思。随后几天,笔者通过微信与女方分享恋爱婚姻家庭指导专家完整的音频教学资料、通过短信对女方进行耐心周密的心理疏导、通过电话沟通向女方更进一步释法明理分析案件可能会有的走向,最终促成女方自觉自愿到女儿姑姑家利用看望女儿的机会与男方母子重新修好。开庭前一天,夫妻二人双双去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一段时间后,笔者在微信里读到女方“喜怀二宝”的留言,很为他们高兴,自己也颇感欣慰。

    二.婚姻家事案件的性质使得以调解方式结案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不仅涉及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牵涉到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照顾和保护,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案件,不仅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伤害,甚至会威胁、伤害到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严峻挑战。笔者执业十年来也承办过多起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罪名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接触到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绝大多数来自于所谓的“问题家庭”,尤以生活在单亲家庭或再婚家庭的居多。而且,因为缺乏正常家庭的温馨氛围、缺少父母双亲的完整关爱,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诚然,青少年犯罪不单纯是家庭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但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齐心协力,更关键还是要从源头上找原因、从幼小时就防范。妥善应对和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离婚纠纷和抚养纠纷等案件,让未成年人生活有着落、情感有依托、心中无仇恨,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在源头上预防青少年犯罪,而调解结案的方式无疑最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最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婚姻家事纠纷,最不会在涉案的未成年人心中播种下仇恨。

    笔者曾承办过一起变更抚养费案件,为一名初中生提供法律援助,其父2003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许,受援人当时未满两周岁被判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判决生效后,其父实际未全面履行,2014年受援人由其母代理诉至法院要求其父实际支付并增加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增至每月450元。受援人升读初中后仅学杂费一项每学期就接近4000元,房租每年也要3000多,而其母近年又查出重大疾病,还做过两次大手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实质也已无力再照顾和负担受援人,受援人又不愿去父亲身边生活(尽管父亲一家因受援人父亲头部受过外伤有一定心理障碍特别希望受援人能去同住并转学到市区念书),加上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其父每月450元抚养费确已无法满足受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受援人自己也曾数次去找过父亲希望能适当增加抚养费,因未被理睬很受伤害。开庭当天,受援人父亲委托了自己的父亲和一名具有律师身份的同学担任诉讼代理人,其本人并未到庭。庭前法官主持调解受援人爷爷提出最多同意将抚养费同前次一样每月再增加100元,而受援人母亲始终坚持必须按受援人父亲月工资的30%即每月1200元补足抚养费。因双方争议较大庭前调解失败。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继续调解,联想到受援人母亲多次说过“事情如果搞不好我就将小孩送到他单位,我们娘俩日子过不掉,他也不要想安稳,他单位领导也不能不管。”加之受援人本人尽管尚未成年,却对其父及父系近亲也已积怨颇深,对父亲本人更是较为仇视,笔者考虑本案虽争议较大,但毕竟是变更子女抚养费纠纷,广义上来讲还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应以尽量不影响亲情至少不让亲情进一步恶化更为适宜,就积极主动做受援人母亲工作促成其同意继续接受法庭调解,而不再坚持“反正他拿固定工资判决之后不怕执行不到”的固执想法。调解过程自然还是比较艰难,双方仍各执一词且态度都较为强硬。但最终经过各自委托的律师及主审法官一次又一次引导换位思考,一遍又一遍“背靠背”耐心劝解,还是达成合意将受援人抚养费提高到每月1000元。受援人母亲和爷爷在书记员当庭打印的调解协议上分别签字那一刻,审判大厅内仿佛凝固已久的空气瞬间就松散开来。

    三.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婚姻家事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为它不仅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照顾和保护,并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同于一般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婚姻家事案件更多涉及情感利益和人格权益,一些当事人容易出现过激情绪,调解可以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平和、宽容的心态坐到桌子前平等协商,让各方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平衡,让当事人婚姻家庭中的爱情和亲情尽可能得到维护。而且,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硬性判决,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更具有实际约束力,也就更能切实履行到位。同时,调解还能俭省国家有限司法资源、减轻法官工作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诚实信用的优良品性,对于弘扬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传统美德自然也会有很大促进。此外,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也能让参与调解的律师油然而生职业荣誉感和个人成就感,律师参与调解婚姻家事案件的积极主动性必将有所增强。如此良性循环,最终获益的还是更多民众和整个社会。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此外,还规定有“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些细致而又明确的具体规定非常有利于律师的调解工作,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等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的机会也将越来越多。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因其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具备专门调解技能、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处于客观中立位置,又能与当事人“平起平坐”,更易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可以说,前述两个案例本身也是很好的例证。

    四.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的方式及风险防范。

    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时,以律师个人身份或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或由一方当事人委托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主持或参与调解;或依据《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入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为当事人主持或参与调解。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应邀加入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接受法院委托对婚姻家事案件进行调解;或由委托人授权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进行庭外调解;或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及对委托人心理的把握、对对方当事人心理的揣测直接对委托人进行调解;或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配合法庭工作参与庭前、庭审过程中及庭后调解。

    当然,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更多其实是出于公益,费力有时还不一定讨好。无论以何种方式调解,不管是基于婚姻家事案件固有的敏感性、私密性、伦理性、复杂性和公益性特点,还是缘于案件当事人作为自然人人性本身的复杂多变性,律师都须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诉讼案件中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分别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双方共同委托时,要明确告知只能是主持或参与调解,若调解不成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可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要自行参与诉讼或委托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服务项目、律师费收取及可能会担任哪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由双方当事人明确商定并在委托代理合同和接案笔录中形成文字存卷,授权委托书也应有相关内容的相应记载。律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不仅要严格坚持依法接受委托,依法主持或参与调解,要遵循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等律师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调解技能。为更好把握当事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认知模式、心态变化,以及对案情了解和掌握能更加准确,使调解过程更为顺畅、调解效果更有保障,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还非常有必要跨界学习相关心理学理论和心理咨询技能,特别是恋爱、婚姻、家庭及亲子关系方面的心理咨询理论与技能。如笔者不仅是人大律师学院“婚姻家庭班”的老学员,同时兼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还在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进修过两年《婚姻家庭与治疗方向》的在职研究生课程。法律与心理兼修,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既能更好帮助委托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望闻问切”更好地把握及捕捉委托人甚至是对方当事人的人格特质、心理动态,预判办案风险,做好安全防范。

    总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稳定是公民个人潜能得以有效发挥的有力保障,是家庭社会功能可以充分利用的根本前提,更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重要基石,而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愈发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不断加大的残酷事实,也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且不能不引起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深度思考。 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做到先“维情”再“维权”、“维权”的同时也尽可能“维情”,不仅有现实可行性,而且有客观必要性,更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制度、国家政策的有力保障与支持。家事案件调解是一门专业性很强而且跨学科领域的工作,为更好履职尽责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家事案件调解也是极需要公益付出的工作,律师要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勤勉办案,谨慎调解,最大程度发挥个人才干,社会价值也能在尽可能高的层次上得以充分体现。

作者单位: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民政部网站:《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17-08/03/content_5215805.htm

【2】搜狐网:《2017年中国结婚人数、离婚人数、结婚率及离婚率走势分析【图】》

网址:Http://www.sohu.com/a/204849568_778757

【3】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年全国各省市结婚人数、离婚人数及2018年全国结婚人数、离婚人数情况分析【图】》

网址: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806/653375.html

【4】杜万华:《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人民法院报 2017年5月3日。

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5/03/content_125016.htm?div=-1

【5】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  

网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3752.html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

网址: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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