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公司由A、B、C三名股东组成,其中,A占股20%,B占50%,C占30%,经推选,A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我们在公司成立之前,在《公司章程》及另外书面约定,法定代表人A对外签署超过价值超1万元的协议合同,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或以上同意签字或签字授权A签订。 D持借款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债务5万元,我方出具《章程》及书面约定,拒绝支付,法院审理,认定D为“善意第三人”,要求我公司支付5万元债务。因该5万元混杂于公司其他支出之中,我公司在后期查账时,也无法分辨出来是否“为公司业务相关支出”,索性赔了,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该5万元是A个人消费的。 为了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让“善意第三人”知道我公司内部有书面约定,或“非善意第三人”无法以不知情为由,损害我方利益,我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登报纸公示说明可以吗?登什么样级别的报纸? 如果登报不可以,有其他什么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