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0-04-01 00:00 ] 至 [ 2020-05-0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文明办草拟的《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4月1日至5月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院大厦21楼2105室(联系电话:0564-3622028,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建议”字样。

二、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cfg3622028@163.com。

六安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日

 

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言行举止。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绩效考评制度,统筹安排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三)爱护环境和设施,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四)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五)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进行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关于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不得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三)不得在城市河道、湖泊、池塘等景观水体从事垂钓、捕鱼,清洗衣物、车辆、宠物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不得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五)不得违反规定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六)不得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映山红等珍贵植物;

(七)法律、法规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指示标志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并在规定地点按照朝向有序停放;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七)电动车、助力车不得加装车篷;

(八)法律、法规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下室,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堆放物品,涂画、张贴小广告,违规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二)占用消防通道;

(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四)擅自毁坏、占用公共绿地;

(五)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学生小食堂、辅导班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经营性活动;

(六)违反规定排放餐饮油烟;

(七)私拉电线,电动车违规充电;

(八)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该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民应该遵守下列养犬的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

(二)及时清除犬便;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的使用、管理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二)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第十六条  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形象、事迹和精神。

第十七条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不隐瞒、不谎报,不信谣、不传谣。

第十八条  公民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九条 倡导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行为,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鼓励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反对“恶俗”陋习、封建迷信和黄赌毒。

第二十四条  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倡导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手帕遮住口鼻,患感冒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时佩戴口罩;鼓励餐具专用、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等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的测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思想道德、师德师风、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建设,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危害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规设置店招店牌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的表彰、奖励、帮扶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电动车、助力车加装车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制定《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是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推动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激发公民向上向善,从而构筑起更加坚实的道德支撑、凝聚起更加强大的文明力量。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进入新时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细化培育、法治化践行。制定《条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手段,是提升市民素质、引领城市文明风尚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切实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2019年8月31日,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目标是通过“补短板、强弱项、提品质、抓长效”,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管理服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治理能力。到2021年年底,城市功能与品质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与秩序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与魅力进一步彰显。长期坚持,久久为功,持续完善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制定《条例》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

从提升城市文明角度来看,当前我市仍然存在着诸多不文明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如:不文明养犬、楼道乱堆物、飞线充电、小区内乱搭乱建、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等不文明行为,这些问题虽然是“小问题”,但都是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各类城市创建的老问题,老反弹,老存在,是市民文明行为的“大问题”。城市文明程度最终的体现是在市民的文明行为上。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人们的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提高我市整体文明程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从巩固创建成果角度来看,我市目前的文明城市创建的成果来之不易,2020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战决胜之年,需要进一步对标达标,更要对标提标。要通过立法厘清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方面的职责,让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法可依,发挥法治对文明城市创建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从全国来看,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城市相继出台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力促进了当地社会文明的进步,为我市相关立法提供了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的借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从全省来看,马鞍山、宣城等市均已制定了本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铜陵、淮南、滁州、宿州、黄山等市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立法工作也都在有序推进。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2020年1月初,六安市文明办正式委托皖西学院法学院牵头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法学院接受委托后,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并制定方案、开展立法调研、收集立法资料、讨论立法体例。小组成员克服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诸多不便,完成《条例》初稿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市文明办会同受委托单位起草小组对初次征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并修改后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需要重点说明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市上下的共同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为此,《条例》一是明确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二是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条例》实施,同时对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三是要求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是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件中起表率作用,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促进者。

(二)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公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为,也是《条例》的中心。《条例》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且比较突出的公共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交通秩序、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行为等方面作出规范。重点对不得违反规定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不得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映山红等珍贵植物做出规定;特别是对文明城市创建中老大难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行人闯红灯、共享交通工具乱停乱放、电动车违规充电、加篷、毁林毁绿、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高空抛物以及养犬问题、公共场所吸烟等作出了规定。

(三)文明行为的倡导与鼓励

为弘扬社会正气,有力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对应当着力倡导和鼓励的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作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条例》鼓励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公共资源;结合疫情,提倡公民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倡餐具专用、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倡导佩戴口罩。

(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和实施

一是教育普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的测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其他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二是执法保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文明创建职责。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应当依法处罚的七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以增强警示作用和加强惩戒。

征集结果

序号

反馈

是否采纳及理由

1

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已采纳

2

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违规充电。”

未采纳,条例第十条、已有相关规定。

3

建议第二十三条后增加倡导群众丧事简办,提倡节地生态安葬,全面推行文明低碳祭扫。

部分采纳,条例第二十三条已有体现。

4

建议在《条例》第九条增加三项内容: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不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不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

部分采纳。见《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项均有体现。

5

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采纳。我市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及公园绿地上的违法车辆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慢车道上违法车辆的管理。

6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采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