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霍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集时间:[ 2019-10-09 10:00 ] 至 [ 2019-10-18 17:30 ] 状态:已结束

  为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霍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

  联系人:牛俊

  联系电话:0564-5022058

  邮箱:hsbudongchan@sina.com

  地址:霍山县住建大厦5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9日

 

 

霍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查摸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情况的函》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一体化建设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全面查清我县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立“房地一体”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明晰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二)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机载雷达扫描、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和外业实测等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满足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地籍调查规程》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农村不动产数据库建设。在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祠庙、村委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

3.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13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未因此而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5.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村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含地上房屋)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3.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4.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

5.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只调查房屋所有权,不确认使用权,暂不发证。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依照原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精神,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安徽省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8.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10.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继承后原房屋未重建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2.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形成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面积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县政府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13.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等。

(7)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批准未建的农村宅基地需以村为单位统一登记。

(三)确权登记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条件下,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在政府已确定拆迁改造区域(包括村庄外“沿路骑沟”建房、占用农用地建房等),无特殊要求的不进行测量、不进行调查发证。

2.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只针对其中的一处进行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不进行确权登记。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

5.尊重现实原则。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作为一种权属来源材料收回,重新颁发新证。

6、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中农发(2019)11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方案(实施细则)、宣传动员、组织实施等项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前期情况摸查和资料收集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9年底前)

将落儿岭镇作为本次全县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试点乡镇,争取2019年10月启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底)

开展农村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的属性信息相关联。各乡镇国土所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公告无异议的宗地,完善材料后报所在乡镇审核批准,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

卷宗装订和归档,申请省或市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护农民及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为信息平台建设,不动产成果规范化管理提供经验。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成立霍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抓好落实。具体职责分工:

1.县直有关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县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政策解读,做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梳理整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适时以县政府或县领导小组的名义出台相关登记细则,妥善处理“一户多宅”、面积超占、权源不清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等问题,负责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协助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界址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的自检及初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验收和汇交。

县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的工作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处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对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研究审查。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国有林场范围,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指界及签章确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界址纠纷调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乡镇、村组界线勘定资料等相关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将本项目工作经费纳入2020年财政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房屋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美丽办负责提供霍山县城区及各乡镇规划图(电子版)。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小型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指界及签章确认工作。

县公路局负责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公路范围,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指界及签章确认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籍调查的指界以及落实相关人员确认签字;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

3.各乡镇国土所(分局)在乡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完成:

(1)落实乡镇(经济开发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各项具体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工作,收集各农户户主、人口信息、土地、房屋相关权属来源资料;

(3)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资料把关、进度统计、登记初审工作。

4.各村(组)职责。在乡镇的领导下,通知各农户准时到现场进行指界、确权、配合房屋丈量,配合调查队伍开展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及落实相关权利人确认签字,协助乡镇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房屋纠纷调解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将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工作网络,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的开展提供队伍保障。

(四)严把程序,规范操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规定(试行)》的程序,稳妥有序进行。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要加强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五)明确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属于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县领导组汇报,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和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