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 六安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18-06-08 15:33 ] 至 [ 2018-07-08 15:33 ] 状态:已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六城管函[2017]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许可项目

    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发证机关

    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数,按年燃气销售总量除以每户每年100公斤确定,其Ⅰ、Ⅱ、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分别按不少于4人、3人、2人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霍山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燃气工程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用地(经营用房、充装台必须是商用土地)、施工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等级资质并出具相关合同,燃气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及竣工图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6、履行燃气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证明文件;主要燃气设施定期检验规范合格凭证;

    7、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经营方案;

    8、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9、燃气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及演练记录材料;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霍山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6、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安全管理总结报告;

    7、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8、燃气企业近一年内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及演练记录材料;

    9、主要燃气设施定期检验合格凭证目录;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获得延期的燃气企业,在领取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原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六、办事流程

    (一) 申请人所属乡镇、园区完成初审;

    (二)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递交相关材料,窗口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县重点局燃气办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资料存在不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实等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完成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重点局审核;

    (五) 县重点局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重大事项需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发放。

经审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县住建局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